编号:1107514
2025-6-3 9:45:13

建筑面积:569
商铺租金:5138元/月
商铺楼层:29、30楼
目前经营:商住楼
转让费用:无
商铺地址:重庆渝北区红石路
    联系人:喻先生
联系电话:18623622197 立即拨打号码


合同编号: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简称甲方):重庆市国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0074682J
承租方 (简称乙方):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下表所列房屋(以下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租赁房屋
房屋座落 重庆市渝北区美景华联大厦29、30层
幢号 楼层 租赁用途 每平方租金
(单位:元) 租赁面积
(单位:㎡) 备注
1幢 29、30 办公 29层10元/㎡·月,30层8元/㎡·月 共568.69㎡ 乙方对租赁房屋的使用,应严格遵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租赁要素
l、租赁期限:共9年6个月,自2025年6月1日至2034年12月31日。
2、租金:具体租金金额及递增金额(租金从2027年6月1日起,按1%递增)以下表为准;不论租赁房屋的实测面积是否存在出入,均不影响租金金额及租金交付。
租赁期限 月租金(元) 年租金(元) 备 注
2025.06.01-2027.05.31 5137.48 61649.76
2027.06.01-2029.05.31 5188.85 62266.26
2029.06.01-2031.5.31 5240.74 62888.92
2031.06.01-2033.05.31 5293.15 63517.81
2033.06.01-2034.12.31 5346.08 64152.99
3、交纳方式:
(1)租金以先支付后使用为原则,以每季度作为支付节点,具体为: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指定收款账户交纳租赁期间第一个季度租金15412.44元;
(2)租赁期间每半年届满前5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收款账户交纳下一个租赁一季度租金。
甲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为:
户 名:重庆市国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
帐 号:83010154900001131
4、履约保证金:乙方支付第一期租金时,同时支付首期履约保证金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1)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2)由于乙方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及与合同不可分割的所有附件(若有)中约定义务的,就乙方的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选择扣除以赔偿相应损失,或全额没收作为违约惩罚金。
甲方选择扣除以赔偿相应损失的,主要用以抵扣本合同约定的应由乙方支付但未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欠付的租金、违约金、水电气费、追偿费等(扣除顺序由甲方确定);扣除后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通知补足。
(3)承租期满,乙方应将租赁房屋按约交还甲方,甲方在确认设施完好,且乙方付清租金和其他费用、不存在违约的前提下,在2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不计息)以银行转账方式退还乙方,若因此产生相关金融手续费的应由乙方承担。
三、租赁用途
乙方承诺租赁房屋用途为 办公 ,且已具备相应经营资质。若乙方改变租赁用途,应当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四、租赁房屋的交付
甲方于乙方支付第一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按现状交付予乙方,乙方确认已实地查勘租赁房屋,对于租赁房屋的现状和权属状态等均知悉并接受,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接受交付,否则自甲方通知乙方办理交付之日起10日后即视为完成交付。
五、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按本合同相关约定将租赁房屋交付予乙方使用。
2、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收取租金。
3、甲方有权在任意时间对租赁房屋的使用情况巡视。
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收回租赁房屋,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已知晓租赁房屋的产权状况及资产现状,确认符合自身使用要求,并不得利用租赁房屋实施犯罪活动。
2、乙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乙方自行负责租赁期间的所有费用,若甲方代为承担支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4、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或被解除之日起10日内做好以下工作并交还租赁房屋。若未达下列条件交还租赁房屋的视为未交还,甲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追究乙方逾期交还的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的所产生的通讯、水、电、气、垃圾处置费和乙方因利用租赁房屋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税费、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管理费等租赁房屋移交后所产生的费用乙方已全额结清。
(2)拆除经甲方同意保留部分外的,添附于租赁房屋之上的附着物(如有),但不得作破坏性拆除,也不得因此阻碍内部通行。
(3)解除租赁期间形成的租赁房屋上的地役权负担(如有)。
(4)对租赁房屋承担租赁房屋修复义务,租赁期间如租赁房屋有损坏、破损、老化等情况应履行修复义务。
(5)租赁期间如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及损害,应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污染整治并取得相关环保部门确认书面文件,彻底消除对生态人居环境的影响及安全隐患。
(6)租赁使用房屋过程中改变内部结构的,除经甲方书面同意外,应予以恢复、消除相应安全隐患。
5、乙方承担租赁期间的安全责任与经营责任,自行处理与主管单位及第三方产生的纠纷。
6、乙方在合同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转借租赁房屋或改变房屋用途。在租赁期满前60天内与甲方协商退租或提出续租意向的事宜,双方另行约定,以合同签署为准。
7、若乙方以租赁房屋为办公地址的,应当在合同到期或解除后10日内将相关登记办理变更,逾期办理超过10日,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8、乙方如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增扩设备或拆除已形成的“与租赁房屋不可分割的设备设施及装饰装修物”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在不影响整体结构和安全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自理。
乙方对租赁房屋上现有的和增设的“与租赁房屋不可分割的设备设施及装饰装修物”不享有所有权;本合同期满或解除后,“与租赁房屋不可分割的设备设施及装饰装修物”均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完好交还给甲方且不得以其在租赁房屋上的任何投入向甲方要求赔偿、补偿等费用。
9、乙方在租赁期间应加强防火防盗安全管理,如因乙方自身管理、使用不当等原因导致甲方资产损失的,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如因此导致甲方对第三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受到行政罚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0、乙方对自主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承担维修义务。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出租房屋(包括主体结构)及其内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11、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有的其他权利义务。
七、免责与违约责任
1、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损毁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合同在不可抗力发生时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法律及政策发生征用或征收、规划开发、甲方进行企业改制或发生其他政府行为,需要拆除或改造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房屋时,甲方可单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
若违约方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维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担保函费、公证费、鉴定费等。
(1)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若乙方拒不履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不退还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及租金,并有权要求乙方即刻交纳装修免租期的租金。同时,乙方按如下标准另行支付违约金,支付标准如下:
①剩余租赁期限<2年,乙方需按照退租时的租金标准,支付1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②2年≦剩余租赁期限<3年,乙方需按照退租时的租金标准,支付2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③剩余租赁期限≧3年,乙方需按照退租时的租金标准,支付3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2)在租赁期内,如因甲方原因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甲方应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及乙方预付的尚未实际使用租赁房屋期间的租金(若有);同时,甲方按如下标准另行支付违约金,支付标准如下:
①剩余租赁期限<2年,甲方需按照退租时的租金标准,支付1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②2年≦剩余租赁期限<3年,甲方需按照退租时的租金标准,支付2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③剩余租赁期限≧3年,甲方需按照退租时的租金标准,支付3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甲方履行完毕上述违约责任后,本合同即告解除,甲乙双方权利义务自此结清,互不相欠。
(3)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租金的万分之四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第一期租金即逾期支付或非第一期租金逾期支付超过30日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八、2、(1)”条承担责任。
(4)乙方应按约交还租赁房屋,乙方未及时交回的,应承担如下责任;
①逾期不超过30日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当年日租金标准的2倍向甲方支付逾期还房违约金;
②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支付逾期还房违约金,直至按如下方式单方强制收回租赁房屋止。
具体方式为:乙方逾期超过30日后,甲方通过乙方预留的送达地址向其寄送《强制收房告知书》,并自交寄之日起再给予乙方5日履行期;履行期满后,在公安机关、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居委会、物业等任一第三方的视频或书面见证下,甲方可直接收回租赁房屋;甲方因聘请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等组织或个人参与强制收房见证等相关事宜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逾期超过一个月未支付首期履约保证金或在抵扣后未在30日内补足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八、2、(1)”条承担责任。
(6)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因乙方出现其他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被提前解除或终止的,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前乙方已支付的所有租金不予退还,并应即刻向甲方补足装修免租期的租金;此外,乙方仍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当年总租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本合同项下违约责任条款可独立或一并适用。
八、安全责任
为了加强对租赁房屋的管理,明确租赁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租赁房屋安全稳定,按照“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
1、乙方使用房屋前,应检查所用房屋及附属设施是否安全牢固、房屋的出入口、通道等是否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不得占用。租赁房屋交付予乙方之后发生的一切事故,除不可抗力及甲方责任外,乙方承担所有安全责任。
2、承租期内,乙方应保持房屋及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用电、用气的安全检查。严禁违反规定私自接、拉电线和随意加大负荷或改变保险装置。严禁违规用火和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3、乙方应负责保护房屋的整体结构,不得私自拆除和改建房屋及影响整体结构,不得破坏房屋外貌。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是否在承租屋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加大房屋的负载,是否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整改。
九、保险
1.乙方应当于开业前自费为该房屋可能遇到的风险向资信度良好的保险公司买保险,该保险的责任期间从乙方开业之日起至本合同所述的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止(该期间内该保险应保持持续有效),投保险种至少应包括财产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或公众责任险〕。乙方在开业前,向甲方提供保险单凭证(甲方验原件留加盖乙方公章或乙方签字的复印件)。如乙方未自行购买保险的,视为乙方违约,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和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2.如因乙方原因,发生涉及甲方损失的保险事故,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应当首先用于赔偿甲方的损失;如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不足以赔偿甲方的损失,则差额部分由乙方向甲方进行赔偿。乙方如违反本条,甲方将用乙方租赁保证金先行抵扣损失,并且乙方应继续赔偿甲方剩余损失。
3.若发生涉及甲方损失的事故但同时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买保险或因其他原因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款的,由乙方对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合同终止及后续事宜
1、本合同将因下述任何一事件发生而终止:
(1)租赁期届满或合同被解除。
(2)租赁期内,若因乙方责任造成提前退租,应提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同意,剩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租赁期内,因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出现而致使本合同无法或不能继续履行;但出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出现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为确保对方利益不受损失,采取必要之措施;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应及时与对方联系,协商合同终止后相关事宜的处理问题。
2、租赁房屋的交还
(1)租赁房屋交还给甲方或甲方单方强制收回租赁房屋后,乙方遗留在租赁房屋内的所有物品、设施、设备,将被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对该等装修、装饰、物品、设施及设备的所有权,甲方可自由处理或通知乙方处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对此,乙方及其相关第三方均不得对甲方提出任何异议和追索。
(2)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之日,若乙方仍未能将租赁房屋及时交还给甲方,则按照本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执行。
(3)内部装饰装修要求收买权的限制
除非甲方另有书面同意,乙方交还租赁房屋或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收回租赁房屋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收买、赔偿、补偿乙方就租赁房屋进行的内装修或装饰及其附属物,也不得要求偿还因装修而支出的各种费用,也不得要求收买租赁房屋内属于乙方添置的各种设施和设备,更不得要求支付因搬运、撤离或拆除等发生的费用等。
交还时,乙方对原装修房屋的固定、形成附合的装修及装饰物不得擅自拆除;因擅自拆除而造成房屋毁损的,乙方应将房屋恢复至承租交付前的原状。若因修复而影响甲方招租,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该损失。若甲方明确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后返还租赁房屋,则乙方有此义务。
3、权利保留
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后,甲方不论已收取租赁费与否,均不影响甲方对违约责任或欠缴费用行使追索权,亦不影响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采取其他措施追索的权利。
十一、反商业贿赂条款
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合同之必备条款,与本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体内容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廉洁合同》进行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
1、若由于自然灾害、政府征收征用以及其它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任何一方无法或不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则本合同终止,互不承担相应赔付责任。
2、在此情况下,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立即向另一方给予书面通知。本合同因不可抗力事件终止视为本合同期满终止,但任何一方因本合同终止前所发生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
十三、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发的一切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2 )方式解决:
1、【诉讼】: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租赁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仲裁】:任何一方均可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通知与送达
1、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其他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约定的地址和联系人。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的,应当在变更后的3日内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
甲方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联系人及电话:xxx xxxxxxxxxxx
联系地址:重庆市xx区xxxx
2、任何一方当事人向其他当事人所发出的信件,应该以EMS快递的方式依据本合同约定的送达信息发出,信件交邮后7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3、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文书向本条约定的送达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
十五、其他
1、乙方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承租权。
2、承租期届满前,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乙方无条件配合甲方以及意向承租户现场查看租赁房屋。
3、本合同由各方盖章后生效,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本合同签章处)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签字):
联系人: 联系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件1:
廉 洁 合 同

项目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美景华联大厦29、30层
项目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编号:
甲 方: 重庆市国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乙 方: xxx
为防止违纪违法事件发生,双方约定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共同遵守廉洁规范条款
1.1甲乙双方工作人员承诺,双方不是对方近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无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投资、实际控制、经营管理的企业。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股权变更等各种原因,导致甲乙双方互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实际控制、经营管理的企业,甲乙双方应及时主动向对方及其上级单位纪检部门进行书面函告。
1.2甲乙双方工作人员不得为对方及其亲属、其他特定关系人、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提供或索要业务费、回扣、茶水费、好处费或任何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向对方提供或索要馈赠礼金、礼品或有价证券;不得给对方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对方提供或索要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电、办公用品等;不得邀请对方参加娱乐活动、宴请;不得向对方提供和索要介绍的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与该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或该项目分包等经济活动;不得向对方提供或索要装修房屋或装修房屋所需的材料和服务;不得向对方及其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安排出境和国内旅游等;不得借婚丧嫁娶之机向对方赠送礼金(含有价证券)、礼物等;不得以考察、参观等名义安排对方在国内外的旅游活动。
1.3双方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廉洁自律的其他有关规定。
1.4在双方合同履行期间及合同履行终结后1年内,甲乙双方不得聘用对方工作人员的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对方及与对方有关联的企业就业。若上述就业系国有企业或央企之间的正常调动或委派则不受此限制。
第二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2.1双方有权对对方工作人员在执行合同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关于廉洁从业的要求情况进行监督。若涉嫌犯罪的,双方有权将线索和相关证据资料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2双方应当积极配合对方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就有关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取证(若有)。
第三条 违约责任
3.1甲方的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责任,经调查属实的,甲方将依据党纪、政纪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乙方不得以甲方工作人员存在违反廉洁责任为理由,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责任或者拒绝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约责任。
3.2乙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经调查属实,甲方有权解除主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3.3如违约方违反本廉洁合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四条 其他
4.1本合同中甲方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职人员及受聘为甲方工作或服务的第三方工作人员(如律师、会计师、工程师、审计师、造价咨询师、评估师、监理、设计师等)。
4.2甲方举报渠道:国创公司纪检室,联系电话:67398386 ;联系邮箱:cqgcjw@163.
第五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与主合同相同,但本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的承担将不受合同的限制。若甲方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发现乙方存在违约行为的,乙方仍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二)本合同在主合同签订、履行的全过程有效,并作为主合同的附件,未尽事宜以主合同约定为准。本合同与主合同发生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

甲 方: 乙 方: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 章: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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